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爱心委员会全称: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爱心委员会(以下简称 “爱委会”)
第二条 本爱委会的宗旨:汇聚爱心,传播友爱;扶危救急,扶难助贫;奉献爱心,共建繁荣。
第三条 本爱委会的目的:倡导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集大家的力量,帮助有困难的同胞,共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爱委会是由商会全体会员自发组织、共同创立、自我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监督的一个专门负责资金筹集,对特困难会员实施救助,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捐助等活动的爱心救助、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第五条 本爱委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爱委会办公地址: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苑F105-06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爱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资金募集:接受企业、商会会员、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的捐赠。对捐赠的个人和单位开具“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爱心委员会”募集收据,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将捐赠人姓名及捐款金额在商会网站或宣传栏中进行动态公示。
二、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
三、 利用商会网站或宣传栏公示帮扶困难会员的基本情况、资助金额,接受捐赠人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四、资金管理:单独设立基本帐户,实行民主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募捐总资金的比例来管理使用,总资金的50%作为流动资金,用于帮扶救助支出,另外的50%作为固定资金来运作。备注:每年度的支出不得超出资金总数的50%
五、资金使用:本爱委会主要用于本商会的会员及其家庭因遭遇重大困难自身难以解决者。必要时可向社会开展慈善捐助等爱心救助活动。
六、 爱心委员会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1、操作程序
⑴、商会内部:
① 由被救助人向爱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爱委会的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核,必要时提出具体方案报商会会长办公会成员审批;备注:推荐资助对象者需承担捐赠资金的10%。资助金额在5万以内由爱委会领导小组成员讨论决定;金额达5万以上的由商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
② 爱委会组织商会会长办公会成员召开会议审核,对拟定资助的对象和资助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无异议后批准予以资助;
③ 爱委会随时在商会网站或宣传栏上公布资助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⑵、商会外部:
由商会会长办公会负责提报拟资助的对象和资助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最后确定被资助对象和资助方案。
2、资助对象的条件
①、商会会员、商会会员的家乡及所在地范围内需要救助的孤寡老人或孤儿(无子女或父母);
②、以优异成绩考取高等院校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孩子;
③、因发生较大自然灾害而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且急需救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
④、商会会长办公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助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爱委会设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财务组。资金管理由爱委会领导小组成员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主要是由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而组成,选举产生爱委会领导小组成员共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办公室和财务组人员由爱委会领导小组成员讨论确定。
第九条 本爱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爱心;
二、拥护本爱委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一定的影响力,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十条 本爱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商会会长办公会议选举确认。如有人员变动,则由商会召开会长办公会会议另行选举产生。
一、本爱委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商会爱心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二、商会爱心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商会爱心委员会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召开资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听取、审议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资金管理及使用报告;
四、决定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五、决定资助对象及资金发放审批与监督;
六、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主任负责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
一、主持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爱委会的各项计划;
二、审查爱委会的各项收支情况;
三、领导协调爱委会的各项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爱委会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负责安排协调爱委会成员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二、专项负责爱委会的宣传活动;
三、对资助者进行审核;
四、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职责
一、协调主任、副主任完成爱委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筹备召开爱委会的各类会议;
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五、协助副主任做好爱委会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企业捐赠;
二、商会会员捐赠;
三、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的捐赠;
四、资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
五、商会投资公司提取利润的10%作为固定资金来源,总额不得
超出200万元人民币;
六、商会商贸公司提取利润的5%作为固定资金来源,总额不得超
超出200万元人民币;
七、爱委会通过其他形式的活动获得的资金。
第十六条 本爱委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将受赠资金直接 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十七条 本爱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的专项组织与管理,如扶贫助学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特困援助资金等。经审核通过后给予捐助,资助金额根据实地考察研究后决定。
第十八条 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定期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成员和社会爱心人士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本爱委会指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爱委会的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金。
第六章 章程的制订与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爱委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必须经商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爱委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爱委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爱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爱委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爱委会解释权属商会爱心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爱心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爱委会信息发布及收支明细公示由商会爱心委员会决定。
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爱心委员会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