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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昆明市四川内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昆明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内江人士为主要对象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服务的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企业文明经商、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同舟共济、携手并进,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促进企业的建康发展;立足昆明,发挥群体优,壮大企业规模;为昆明、内江及其他区域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进昆明和内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中段高顺铭都四栋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国内外新的经营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大力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信用观、法制观,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投入“光彩事业”活动。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民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经济,回馈社会,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三)支持和协助会员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经济合作,发展新项目,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人才、资金等工作。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和经济政策咨询等服务。

(五) 组织会员开展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交流和产品展示展销、出国考察。经济政策讲座、专业知识培训等活动,帮助会员开阔视野。

(六)为会员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牵线搭桥,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在发展事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交流经验,宣传时事政策,传播信息,推荐典型。介绍内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内江市和本会在全省全国的知名度。

(八)协调本会会员间的关系,为会员多办实事、好事,为会员排忧解难,热心服务。

(九)为新到昆明创业的内江籍人士提供有关服务。

(十)开展招商引资咨询服务。努力为内江、本会、昆明市的“三引进”工作做出贡献。

(十一)承办内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的在滇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非内江市籍企业家、成功人士均可加入本商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讲诚实,重信誉,守信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排忧解难;

(三)依托本会搭建经济合作平台;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编辑的刊物、信息等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主动向本会提供其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负责协调与当地和家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主持商会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主持制定商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商会重要文件的审定、签发。

(五)组织开展商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举办产品展销、招商活动。

(六)负责聘请商会名誉会长、顾问,以及对商会常务会议成员和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的提名工作。

(七)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活动经费的审批工作。

(八)审核财务开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九) 代表商会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十)代表商会接受商会党支部的政治监督,负责协调商会与党支部的关系。

(十一)组织完成当地与家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交给商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重大问题向会长汇报;根据商会常务会议分工决定,分管商会各部门工作,联系商会理事会、监事会。 

(二)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的职权。

(三)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调动分管部门的积极性。

(四)代表会长出席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举行的重大活动,并配合会长做好与当地和家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五)参与研究、审定商会工作报告,参与制定商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参加理事会、商会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

(六)协助会长贯彻落实各种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理事会会议。

(二)定期召开理事会,听取商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组织理事会定期听取商会各部门工作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理事会对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工作进行审批。

(五)监督商会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合作事项。

(六)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参加当地与家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举行的各种活动。

(七)听取理事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商会领导班子反映。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具体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商会各种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商会各项制度、规定、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

(四)提出商会的组织架构、内设机构,以及人员编制的初步意见。负责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计划等。

(五)负责与其他商会的沟通、联络,并开展合作交流。

(六)收集会员企业反映的要求,并提出初步建议,提交商会领导研究,当好参谋助手。

(七)负责商会与当地和家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联系工作,协调商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荐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他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为:

(一)会长会费: 12万元/年;

(二)执行会长会费:8万/年;

(三)理事长会费4万/年;

(四)监事长会费4万/年;

(五)常务副会长会费:1.5万元/3年;

(六)副会长会费:9000元/3年;

(七)常务理会费:4000元/3年;

(八)理事会费:3000元/3年;

(九)会员会费:800元/3年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